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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国际法源于多种权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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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国际习惯。尽管《联合国宪章》(条约法)的成文法仅保留已遭受攻击的国家的自卫权(第五十一条),但同样有效的习惯法仍然允许在特定危险“即时、压倒性,没有其他手段选择,也无暇商议”的情况下首先使用武力。这一原则源于1837年法理学史上的卡罗琳事件,该事件涉及上加拿大反抗英国统治的未遂起义。这一原则有意以17世纪雨果·格劳秀斯的理论为基础。

荷兰古典学者在《战争与和平法

(1625年)中指出,自卫“不仅在遭受攻击之后,而且在可以预见攻击发生的情况下,也允 电话号码数据库许自卫”。瑞士法学家埃默里希·德·瓦特尔在其1758年的后期著作《自卫权以及国家主权和独立的影响》中申明:“一个国家有权抵抗另一个国家试图对其造成的损害,并有权使用武力和其他一切正当手段抵抗侵略者。”

《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将自卫权限制于袭源于多种权威来源击后的情况,但这并不凌驾于习惯性的预防性自卫权。有趣的是,尤其是对美国人而言,格劳秀斯和瓦泰尔的著作是托马斯·杰斐逊的挚爱读物,他在起草《美国独立宣言》时也大量参考了这些著作。

我们还应该回顾美国 宪法第六条以及美国最高法院的各项判决。这些判决直截了当地宣称,国际法必然是美国法律的一部分。

卡罗琳指出,预防性战争

这从来就不合法)与先发制人的战争之间存在着隐含的区别。后者不仅允许在保护自身免受新兴威胁的情况下发动,而且只有在构成“即时”和“压倒性”的危险时才允许发动。使用这种字面框架,乍一看,美国现在能否构建一个令人信服的法律论据来支持对伊朗采 会抱怨我应该直接用罐 取先发制人的行动似乎令人怀疑。即使美国计划中的防御行动被谨慎地限制在纯粹的核军事目标上,情况也是如此。

然而,我们生活在截然不同的时代。格劳秀斯、瓦特尔以及后来那些专注于卡罗琳条约的法学 布韦岛商业指南 家们,永远无法预见到伊朗核问题即将带来的真正生存风险。可以理解的是,在核时代,预防性自卫的允许范围远大于前几个世纪。毕竟,在今天,很容易想象,仅仅无力地等待敌人的核攻击可能是完全不合理的,甚至是自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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