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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数位行销

  • 例如向日葵和甜菜

    近期其中一辆车将进行大修,至少需要10万₽。为了增加收入,您可以扩大产品范围并开始销售其他作物,。为了优化成本,

    可以通过在剩下的两辆车之间重新分配行程来减少司机的数量。

    黑色的 这些决定可能带来什么后果?我们可能面临哪些潜在风险? 运输不同的作物需要在每次运输前彻底清洁和准备车辆,这将导致额外的时间和财务成本。此外,销售新产品需要寻找新的供应商和买家,但他们的可靠性并不确定,而且存 美国电话号码列表 在无法达到预期的风险。解雇一名员工将给剩下的司机带来额外负担,从而导致他们的工资上涨。 

    黄色的 这些解决方案将带来什么好处? 交易对手越多,达成盈利交易的可能性就越高。如果出现粮食短缺,可以购买其他农作物,以避免机器停机并让员工保持忙碌。被解雇员工的汽车可以出租以产生额外收入

    绿色的 还有什么其他选择? 此次听证会以及上诉分庭作出的裁决 可以出租一辆车,并安排另外两辆车轮班工作,以保持出行次数并且不解雇司机。租赁所得的现金收益将支付卡车即将进行的维修费用。

    红色的 您认为哪种解决方案最合适? 歉收是暂时的,明年粮食形势会好转。我们正在考虑出售其他农作物。解雇一名员工是困难的一步,因为司机们经常互相帮助。我不想租车,因为有损坏的风险和额外的维修费用

    蓝色的 我们最终会做什么? 我们正 博目录 在临时改装一辆车来运输甜菜,以免闲置。我们将继续保留这些员工,但在危机期间,

    我们将根据航班数量将他们转为计件工资

    六顶帽子方法:个人决策示例

    Alexey 是一名自由职业者,通过兼职工作平均每月可赚取 110,000 ₽。然而,他没有任何社会保障:没有带薪休假、没有病假、没有养老金。最近他获得了一份月薪 80,000 ₽ 的工作。虽然这比他目前的收入要少,但由于有发展潜力和福利待遇,他决定使用六顶思考帽方法来决定是去就业还是继续自由职业。

     

  • 逻辑性和成果性有助于对问

    思考的集中性、题进行更深入、更有意义的分析。

     

    缺陷:

     

    实施该系统并使其充分发挥效力 亚洲手机号码清单 需要较长的时间。

     

    国内企业由于传统观念保守,缺乏技术落地经验。

     

    即使在测试阶段,向公司管理层和 中关于截获材料选择的保障措施不符合第 同事解释实施该概念的必要性也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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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顶帽子方法的实践应用示例

    与任何其他技术一样,德博诺方法 博目录 需要时间来适应新的讨论形式。第一次召开会议,未必能取得预期的效果。然而,一旦所有头脑风暴参与者都掌握了六顶帽子方法,讨论就会变得更有成效。让我们看看日常生活和商业中的例子。

     

    六顶思考帽技巧:个体经营者的案例研究

    个体工商户菲利波夫从事粮食贸易,拥有三辆卡车:一辆自己开,两辆雇人驾驶。收获后,商人从农民手中收购粮食,然后卖给大型农业集团。

     

    但今年收成不好,导致收入减少。运输工具闲置,需要维修,企业家本人却没有利润。为了找到摆脱这种困境的方法,他决定采用六顶思考帽的方法。

     

    这位企业家本人和他的两名司机参加了讨论。他们依次运用德博诺的技术,从不同的角度看待情况。让我们分析一下他们的推理:

     

    帽子颜色 问题 答案

    蓝色的 我们想要达到什么结果?我们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通过减少开支或增加收入来最大化公司的利润

    白色的 我们目前的财务状况如何?采取哪些措施可以帮助改善它?我们近期要承担多少开支? 每月销售 60 吨粮食,收入为 648,000 ₽,需要 6 趟运输。每月总支出:640,000 ₽,其中包括:

    510,000 ₽ — 购买粮食;

  • 帽子颜色 问题 答案

    蓝色的 我奋斗的目的是什么? 拥有成长机会、便捷的工作模式和稳定的收入

    白色的 哪些步骤将有助于实现这 兄弟手机清单 一目标?自由职业和受雇工作有何区别? 自由职业提供了稳定的收入,但休假或生病期间没有工作,这使得年收入降至₽1,100,000。招聘时有发展前景和社会福利:前六个月的工资为 80,000 ₽,

    然后增加到 100,000 ₽,年度奖金为 50,000 ₽,每年可获得 1,130,000 ₽

    黑色的 这些决定的潜在风险是什么? 自由职业的风险在于缺乏社会福利和职业发展机会。招聘可能会带来失去灵活工作时间、前六个月收入减少以及未来薪资增长的不确定性。

    黄色的 每种选择的优点是什么? 一旦被录用,您就不必担心病假,您可以根据自己的日程安排休假,并且可以依靠职业发展。自由 以下是关键段落警告判决书摘录会使本文很长 职业让你有机会赚更多钱,兼顾工作和休闲,并承担额外的项目

    绿色的 还有其他选择吗? 您可以继续从事自由职业并参加高级培训课程以增加收入。还可以选择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缴纳保险和养老金,这将提供社会福利

    红色的 哪种解决方案对我来说 博目录 更合适? 为自己工作了很长一段时间后,重返办公室是一个令人畏惧的经历。此外,我不想让我的客户失望。

    蓝色的 选择哪种解决方案? 你可以在一家公司找到一份工作,但继续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接受一些订单。这将使您能够维持当前的收入水平并维持与客户的关系。如果在公司工作不符合你的期望,你可以随时回归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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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六顶思考帽方法有效性的技巧

    以下是一些提高该方法有效性的建议。

  • 反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的实施者绳之以法的人来说

    上周,人权理事会投票决定建立一个“独立机制”,以收集、整理、保存和分析缅甸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侵犯人权的证据。

    对于那些关注国际社会将战争罪、这一分水岭时刻可能预示着处理叙利亚、缅甸和也门等地暴行方式的范式转变。

    建立这种机制的核心在于需要加强对国内和国际层面最严重犯罪的调查和审判。

    关于在国际刑事法院拥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利用其影响力的必要性的文章已经有很多,包括人权观察组织最近的一份报告《压力点:国际刑事法院对国家司法的影响 —— 来自哥伦比亚、格鲁吉亚、几内亚和英国的教训》,该报告试图解答这个问题。

    报告提出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国际伙

    、国际组织和民间社会团体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协助国家当局有效起诉国际犯罪,例如立法援助、能力建设、宣传和政治对话,以应对阻挠。

    然而,这些措施忽视了阻碍国家对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进行诉讼的更具技 电报列表 术性和证据性的挑战。大多数国家司法机构要么缺乏按照普遍采用的标准进行战争罪审判的全部能力,要么资源匮乏,无力梳理人权非政府组织或受害者团体关于普遍暴行的海量材料,要么缺乏将犯罪行为定性为国际罪行的法律专业知识。

    人权捍卫者往往在倡导问责

    和启动刑事诉讼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他们自身往往缺乏证据收集技巧 下周即将举行: 议会小组领导人会议决 方面的专业知识。这可能导致信息收集方式无法被法庭采纳。反过来,受害者在反复接受采访后,往往会发现自己的许多证词在法庭上无法作为证明证据,从而感到失望。

    各国行为体都试图应对国家刑事司法行为体在开展国际犯罪调查和审判时需要援助这一现实。15年前,检察官办公室在2003年初发布的一份非正式专家文件就承认了这一点,并探讨了向寻求开展补充其 汤加营销 自身反人类罪和种族灭绝 调查和起诉的国家当局提供直接援助和建议的可能性。直接援助和建议的设想包括信息和证据交流、技术咨询、培训以及其他援助的中介服务。

  • 认识到国际刑事司法的未来于国内管辖权

    这些想法从未被检察官办公室采纳为政策,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资源有限,且其核心职责是调查和起诉其管辖范围内的犯罪。但在考虑信息交换(如《罗马规约》第93(10)条所规定)时,检察官办公室发现了一条可能有效实施全面反有罪不罚战略的途径,这强化了这样一种观点:在国际层面开展的收集、处理、分析和法律资格审查工作可以成为协助国家层面调查和起诉工作的有效手段。

    国际审判组织 (TRIAL International)、奇维塔斯马克西玛 (Civitas Maxima) 和正义与问责中心 (Center for Justice and Accountability) 等组织也承担了这项工作。他们通过收集和分析来自受害者、受害者协会、证人和其他可靠来源的信息,为战争罪嫌疑人建立审判卷宗,从而对暴行实施者提起诉讼。这些信息随后被提交给主管当局进行进一步调查和起诉。这些非政府组织已将案件提交给各国法院——向美国法院提交了针对利比里亚军阀的案件,向法国法院提交了针对叙利亚将军的案件,向瑞士法院提交了针对冈比亚前内政部长的案件。他们的工作有效且令人印象深刻,但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形成了各自不同的案件拼凑。

    为填补叙利亚的问责空白

    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 71/248 号决议,设立国际公正独立机制,协助调查和起诉自 2011 年 3 月以来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犯下的国际法所规定的最严重罪行的责任人(“国际公正独立机制”)。叙利亚国际公正独立机制成立于 2016 年 12 月,旨在 Viber 手机数据 履行两项职能。首先,收集、合并、保存和分析违法行为的证据。其次,准备卷宗,以便按照国际法标准,在根据国际法对这些罪行拥有或将来可能拥有管辖权的国家、区域或国际法院或法庭上,促进和加快公正独立的刑事诉讼。叙利亚国际公正独立机制受到了国家检察官的欢迎。

    模式是出于无奈而产生的创新

    ——短期内缺乏有效国内诉讼的现实前景,缺乏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而且由于 默克尔反驳: 必须尊重冯德莱恩 安理会的阻挠,通往国内诉讼的途径也变得遥不可及。(解除安理会阻挠的努力也失败了)。但它也为其他情况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在这些情况下,国际刑事法院、特设或混合法庭可能拥有管辖权,但它们无法在一国或其他拥有管辖权的国家启动国内诉讼。该模式也有利于追究问责,因为它可以集中各方力量,包括国 汤加营销 内民间社会、国际非政府组织、联合国维和特派团的人权部门、专门的监测团、实况调查团、调查委员会以及特别程序任务。所有这些行动认识到国际刑事司法的 者都在不同程度上协助各国将严重违法行为的肇事者绳之以法,并协助受害者寻求并获得对这些违法行为的补救。

  • 角度来看本案提出的基本问题是干涉的性质

    2018 年 9 月 13 日,欧洲人权法院就 14 个人和 2 名个人对英国政府的大规模拦截计划及其获取包括美国在内的其他国家政府收集的情报提起的三起合并案件作出裁决(老大哥观察诉英国案,编号 58170/13、62322/14、24960/15)。

    正如马尔科·米拉诺维奇( Marko Milanovic)所指出的,这些案件微妙、复杂且冗长。我在此主要关注一个方面,即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情报共享主张的评估方式(第416-449段)。这一评估值得关注,因为该主张对法院而言是一个第一印象问题。正如判决书本身所指出的,“这是法院首次被要求考虑情报共享制度是否符合《公约》”(第416段)。(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在 Centrum för Rättvisa诉瑞典 案(第35252/08号)中的判决也涉及了这个问题。)

    申请人的情报共享主张集中在爱德华

    斯诺登披露的英国政府有权访问其他外国情报机构(尤其是美国国家安全局)收集的信息。这些披露尤其表明,英国政府可以直接且不受限制地访问其他政府截获的原始数据,并对其进行过滤、存储、分析和进一步传播。此外,这些披露还表明,英国政府同样可以广泛访问其他政府存储在数据库中的信息。

    从人权法的,以及对这种干涉适用的检验标准。

    法院指出,通过情报共享获取信息对隐私的干扰,等同于通过直接监控获取信息对隐私的干扰。因此,法院认为,评估此类干扰的分析方法应“与任何规定获取监控材料的制度一样”,考虑以下因素:

    “从外国政府获取此类材料的制度是‘依法’……与所追求的合法 WhatsApp 号码数据 目的相称,并包括充分有效的防止滥用的保障措施。”

    法院补充道

    “特别是,监督相关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的程序必须确保‘干涉’仅限于‘民主社会所必需的范围’。”(第422段)

    这是一个重要的发现,它意味着:

    “由于(通过情报共享安排)获得的材料是拦截的产物,因此必须满 绿党:冯德莱恩在绿党会议上 足与其存储、检查、使用、进一步传播、删除和销毁有关的要求。”(第 423 段)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解释了这一等同性认定背后的理由。法院特别指出:

    如果缔约国享有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要求非缔约国拦截通信 汤加营销 或传输拦截的通信,它们很容易规避其在《公约》下的义务。因此,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向外国情报机构请求拦截材料也必须在角度来看本案 国内法中规定,以避免滥用权力。[…] 然而,这些情况必须受到充分限制,以尽可能防止各国利用这一权力规避国内法或其《公约》义务。

  • 中关于截获材料选择的保障措施不符合第

    这些重要发现因法院在考量英国监管其情报共享制度的方式时应用这些发现的方式而受到削弱。暂且不谈申请人关于英国法律不足之处的论点细节,判决中的两个方面令人担忧。

    首先,在分析英国情报共享计划时,法院依赖英国政府“请求”信息的概念。关注英国向外国当局提出的特定情报“请求”忽视了现代情报共享计划的现实。情报共享不仅限于离散信息的交接,还包括在互联网传输或存储在数据库中时直接且不受限制地访问“原始”(即未经分析的)数据。这显然适用于英美共享安排,但这种情况也越来越多地适用于其他情报共享计划,包括欧盟内部的情报共享计划。

    其次将法院关于大规模拦截

    和情报共享框架的裁定进行比较,该判决似乎存在内在矛盾。法院认为,英国大规模拦截法律框架(《情报、情报和情报保护法》第8(4)条)8条(第347段),但法院认为,同样的保障措施适用于通过情报共享获得的截获材料的选择,是可以接受的(第433-434段)。这一推理缺陷可能部分源于法院对现代情报共享本质的根本误解,因为现代情报共享允许访问大量原始数据。

    尽管存在这些缺陷,法院的判决仍然意义重大。重要的是,它明确指出,各国的情报 手机号码数据 共享法律和实践干扰了基本人权,因此要求各国评估这些法律和实践是否符合人权标准。它还就各国应如何进行此类评估提供了一般指导。

    法院的裁决姗姗来迟

    情报共享是现代世界中最普遍、监管最松散的监控手段之一。日新月异的技 POLITICO 欧盟过渡期快照:VDL 的严峻时刻 — 揭开面纱 — 韦伯的退却 术使得海量数据能够在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存储和传输,从而促进了情报共享的便利。

    联合国反恐与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指出,“反恐努力正在向更广泛的跨国层面发展,因为恐怖主义相关事件经常包含跨境因素” 。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强调了国际合作在信息共享方面的必要性,这既是为了收 汤加营销 集情报,也是为了提供司法协助。在欧洲,信息共享正日益受到重视,尤其是在协调反恐行动方面。正如欧盟委员会主席上周指中关于截获材料选 出的那样:“我们需要能够在整个欧盟范围内以更协调的方式起诉恐怖分子。恐怖分子不分国界。我们不能因为无法合作而让自己成为不知情的帮凶。

  • 此次听证会以及上诉分庭作出的裁决

    上周,国际刑事法院(ICC,简称“法院”)上诉法院就约旦就第二预审分庭(PTC)裁决提出的上诉举行了听证会。该裁决认为约旦未能配合法院逮捕和引渡苏丹总统奥马尔·巴希尔。众所周知,在安理会将达尔富尔局势提交法院后,巴希尔因在达尔富尔犯下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目前正受到国际刑事法院的逮捕令。他已对约旦和《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罗马规约》)的其他缔约国进行了一系列正式访问。然而,迄今为止,这些国家中没有一个敢于逮捕他。他们的主要论点是,根据条约和习惯国际法,巴希尔享有外国国内管辖的个人豁免权,而这些豁免权不 属于《罗马规约》第27(2)条中豁免权取消的范围,因此受到第27(2)条的保障。规约第 98 条。

    代表着国际刑法史上的

    个独特时刻,主要原因有二。首先,这是国际刑事法院首次邀请、接受并听取顶尖国际法学者作为法庭之友的意见,并与他们进行直接(有时非常激烈!)的口头讨论。其次,听证会上讨论的一些法律和政策问题对国际刑法和国际公法总体上具有根本重要性。这些问题包括安理会权力的范围、国际刑事法庭上个人豁免权可能存在的习惯国际法例外,以及维护此类豁免权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实际重要性。因此,在线观看听证会无疑让我们中的一些人整整一周都着迷。

    然而,除了学术评论的特殊作用以及听证会和书面意见中讨论的系统性问题之外,一个问题似乎一直是关于巴希尔豁免权辩论的核心。这个问题是,安理会是否可以默示地 减损条约或习惯国际法中适用的个人豁免权,或者它是否 欧洲数据 必须明确地这样做。事实上,所有各方和参与者似乎都同意,安理会有权取代个人豁免权以及其他条约或一般国际法规则,但强制法 规范除外 。然而,他们对于安理会必须如何明确地这样做存在分歧。

    达波·阿坎德

    教授在2009 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最初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安理会将达尔富尔 POLITICO 欧盟影响力:欺凌报告 — 萨尔维尼最新通俄记录 — 爱尔兰游说罪名成立 局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并 要求苏丹与法院“全面合作”,从而隐性地减损了巴希尔的豁免权。他最初的想法是,上述提交必然意味着《罗马规约》将适用于苏丹,使其地位与国际刑事法院缔约国相似,至少在与法院合作方面是如此。这意味着《规约》第 27(2) 条规定的豁免排除也适用于苏丹。至关 汤加营销 重要的是,有人认为,这种排除不仅涵盖法院自身管辖下的豁免权,而且也必然涵盖任何缔约国(国内)裁决和执行管辖下的豁免权,尤其 是考虑到“国内法”。因此,任何缔此次听证会以及上 约国都不能以违反国际法赋予其豁免义务为由,拒绝将巴希尔移交给法院,而国​​际法第 98(1) 条(或可能是第 98(2) 条)规定了这一义务。

  • 以下是关键段落警告判决书摘录会使本文很长

    这是爱德华·斯诺登爆料事件后,首例对英国不利的大规模电子监控案件,涉及诸多问题。判决内容细致入微、复杂冗长。它比近期审理Centrum för Rättvisa v. Sweden案(编号35252/08)的判决更加直接、细致地处理了诸如大规模拦截计划的比例性等关键问题。该判决在本案审理期间由另一个分庭做出,也维持了大规模监控计划的合法性(参见此处Asaf Lubin 对 Just Security 的解读)。

    该判决内容过于丰富,难以轻易总结,因此我仅列出一些关键要点(有关数字时代的监控和隐私的详细讨论,请参阅我 2015 年在哈佛 ILJ 上发表的文章)。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点

    这项判决对隐私权活动家来说好坏参半:法院认定英国根据现已失效的《调查权力规管法》(RIPA)实施的监控计划在重要方面存在缺陷,且违反了《公约》第8条和第10条,但同时,该判决又将此类大规模监控计划正常化。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法院裁定,大规模拦截计划并非如隐私权活动家所主张的那样绝对不合理。其次,法院同样认定,事先司法授权对于大规模拦截的合法性并非不可或缺,这与隐私权 Viber 号码数据 活动家的主张再次相反,即使事先司法授权可被视为最佳做法(请注意,根据2016年新出台的《调查权力法》,英国已转向双重授权制度,该制度同时涉及一名部长和一名独立的准司法专员)。

    法院明确承认

    国家当局在选择如何最佳地实现保护国家安全的合法目的方面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见上文韦伯和萨拉维亚案,第106段)。此外,在韦伯和萨拉维亚案以及自由和其他案中,法院承认批量拦截制度本身并不超出这一自由裁量权范围。尽管这两个案件距今已有十多年历史,但考虑到法院在判决中的论证,以及考虑到许多缔约国当前面临的威胁(包括全球恐怖主义和其他严重犯罪的祸害,如贩毒、人口贩运、儿童性剥削和网络犯罪)、技术进步使恐怖分子和犯罪分子更容易在互联网上逃避侦查,以及电子通信传输路径的不可预测性,法院认为,为识别迄今未知的国家安全威胁而实施批量拦截制度的决定,仍然在各国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

    然而,如前所述,从法院数十年的判例法中可以明显看出,所有拦截制度(包括批 意大利——俄罗斯资金与意大 量拦截和定向拦截)都有可能被滥用,尤其是在当局的拦截自由裁量权的真正范围无法从相关立法中辨别的情况下(例如,参见上文引用的Roman Zakharov案,以及2016 年 1 月 12 日Szabó and Vissy v. hungary案,第37138/14号)。因此,虽然各国在决定何种拦截制度对于保护国家安全是必要 汤加营销 的方面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但在实施拦截制度时赋予它们的自由裁量权必然会更窄。在这方面,法院确定了批量拦截和其他拦截制度都必须满足的六项最低以下是关键段落警告 要求,才能具有足够的可预见性,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滥用权力的风险(参见上文第段。

  • 并非所有缔约国都是如此例如在英国

    首先,要求对被寻求获取数据的人提供合理怀疑的客观证据,并随后通知监控对象,这与法院承认批量拦截机制的运作原则上属于国家酌处范围之内的说法相矛盾。批量拦截的定义本身就不具有针对性,要求“合理怀疑”将使此类机制无法运作。同样,“后续通知”的要求假设存在明确界定的监控目标,而批量拦截机制根本不存在这种情况。

    相比之下,司法授权与大规模拦截的有效运作并非本质上不相容。然而,正如威尼斯委员会在其关于信号情报机构民主监督的报告中承认的那样(见上文第212段),尽管法院承认司法授权是“防止专断的重要保障”(见上文Roman Zakharov案,第249段),但迄今为止,法院并未认为司法授权是一项“必要要求”,亦未认为将司法控制排除在“民主社会所认为必要的限度”之外(例如,见上文Roman Zakharov案,第258段;另见上文Klass等人案,第51段和56段;Weber和Saravia案,第115段;Kennedy案,第167段;以及Szabó和Vissy案,第77段)。

    这似乎是有充分理由的

    法院认为“将监督管辖权委托给法官是可取的”,因为由于监视的秘密性质,个人通常无法自行寻求救济(见上文Roman Zakharov,§233)。然而,,任何认为自己受到秘密监视的人都可以向IPT投诉(见上文第250段)。因此,在Kennedy一案中,法院承认,无论是否缺乏事 电报号码 先司法授权,IPT和通信拦截专员的独立监督已经提供了足够的保障措施,防止滥用(见上文Kennedy,§§167-169)。在这方面,威尼斯委员会也指出,独立监督可能能够弥补司法授权的缺失(见上文第212段)。

    其次,法院承认“无论何种体制,都不能完全排除不诚实、疏忽或过分热心的官员采取不当行动的可能性”(见上文Klass 等人案,§59),只需查阅其最新的判例,即可找到事先司法授权对滥用提供有限或根本没有保护的案例。例如,在Roman Zakharov一案中,任何通信拦截都必须获得法院授权,且法官必须说明授权拦截决定的理由。

    然而由于司法审查范围有限

    且警方拥有规避授权程序并在未获得事先司法授权的情况下拦截任何通 POLITICO 伦敦攻略:接受质询——工党对工党——敢于梦想 信的技术手段,法院认定俄罗斯法律无法将“干涉”限制在“民主社会所必需的范围之内”。同样,在欧洲一体化与人权协会案和Ekimdzhiev一案中,相关法律要求拦截前必须获得司法授权。然而,法院发现存在大量滥用职权的行为(根据最近的一份报告,在大约二十四个月的时间里签发了超过一万份逮捕令)。最近,在穆斯塔 汤加营销 法·塞兹金·坦里库鲁诉土耳其案(第27473/06号,第64段,2017年7月18日)中,法院裁定违反了第8条,因为巡回法院授权国家情报局在一个半月内拦截所有并非所有缔约国都 国内和国际通信,以识别恐怖主义嫌疑人。

  • 大量数据泄露的侵入程度会被放大

    取内容。例如,电子通信的内容可能经过加密,即使解密,也可能无法泄露任何关于发送者或接收者的重要信息。另一方面,相关通信数据可能会泄露发送者和接收者的身份和地理位置,以及传输通信的设备。因为由此产生的模式可能能够通过社交网络映射、位置追踪、互联网浏览追踪、通信模式映射以及对用户互动对象的洞察,描绘出一个人的私密形象(参见上文第301段)。

    因此尽管法院并不怀疑

    相关通信数据是情报部门打击恐怖主义和严重犯罪的重要工具,但法院认为,当局完全豁免相关通信数据适用的内容搜索和审查保障措施,并未在相互冲突的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取得公平平衡。尽管法院并不建议仅为了确定个人是否在英属群岛而访问相关通信数据,因为这样做将要求对相关通信数据应用比内容更严格的标准,但仍然应该采取足够的保障措施,以确保对相关通信数据免于《境内居住保护法》第16条要求的豁免仅限于确定个人目前是否在英属群岛所需的范围。

    第五,法院还首次直接审查了情报共享的合法性,并在警惕滥 WhatsApp 号码数据 用可能性的同时再次将其规范化:

    面对此类威胁本法院认为

    ,缔约国对恐怖主义行为的参与者采取坚决立场是合法的(见上文Othman案,第183段)。鉴于全球恐怖主义的性质,尤其是全球恐怖网络的复杂性,本法院认为,采取此类立场——从而防止危及无辜民众生命的暴力行为——需要世界各地许多国家的安全部门之间建立信息流通。在本案中,由于这种“信息流通”被嵌入到提供大量防止滥用保障措施的立法框架中,本法院认为由此产生的干预应仅限于“民主社会所必需的”范围。

    鉴于上述考虑,本法院认为,国内法以及《情报法典》修正案带 独家新闻——更多反对无协议脱欧的 的澄清,已足够清晰地表明了向外国情报机构请求拦截或传送拦截材料的程序。就此而言,本法院指出,被告国的制度符合威尼斯委员会建议的高门槛——即只有在满足国内搜查的所有材料要求且获得正式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对所传送的材料进行搜查,其方式与对信号情报机构使用自身 汤加营销 技术获取的大量大量数据泄露的侵 材料进行搜查的方式相同。本法院进一步指出,没有证据表明该制度的适用和运作存在任何重大缺陷。相反,经过调查,国际安全委员会未发现任何滥用的证据。

  • 请注意法院提及的拦截发生在英国境内

    第六,法院巧妙地回避了《公约》适用于域外监控所带来的巨大难题,这些难题留待以后再讨论(关于这一点,同样参见我在哈佛大学发表的文章)。换句话说,法院并未明确指出在何种具体情况下以及基于何种依据,《公约》将保护位于英国境外但受到英国监控的个人——请记住,英国调查权力法庭曾裁定,此类个人不享有《公约》权利,因为根据《公约》第一条的规定,他们不在英国的管辖范围内(更多信息请见此处和此处)。法院只是回避了这一系列问题,假设《公约》确实适用,然后着手对案情进行分析,尽管许多申请人并非居住在英国。法院之所以能够这样做,是因为英国政府——或许是明智之举——没有提出域外管辖权的异议。法院本来可以很容易地自行审查该问题,因为它关系到《公约》的适用性,但(再次明智地)选择不这样做):

    英国政府对此论点提出异议

    然而,他们并未根据《公约》第一条提出任何异议,也未暗示根据第8(4)条制度进行的通讯拦截发生在英国领土管辖范围之外。因此,法院将假设所投诉的事项属于英国的司法管辖范围。

    这与被拦截通信的个人位于英国境内并非一回事——关于这一点,请参阅我发表于哈佛大学的论文,第124-127页。在该文中,我指出,即使基于不确定的概念基础,此类情况更有可能被视为受人权条约的保护。法院似乎在暗示(但并未做出明确裁定),在一国领土内 手机号码数据 进行的监控将受《公约》的保护,即使该个人实际不在该领土内(想象一下,当我在日内瓦时,英国警方搜查了我在诺丁汉的公寓,就如同一个模拟案例)。

    就情报共享而言,法院仅处理一种情况——被告国收到其他国家截获的情报;而不处理另一种情况,即被告国与第三国共享其收集的情报。法院对干涉的性质作出了如下定义:

    法院已裁定,申请人可以声称自己是情报共享制度违反《公约》第8条的受害者。然而,首先必须明确所涉干扰的性质。

    尽管受质疑的制度涉及截获的通信

    但本案所考虑的干扰并不在于拦截本身,拦截本身无论如何都不发生 劳工与劳工 在英国的管辖范围内,根据国际法也不归咎于英国。由于通信是由外国情报机构截获的,因此,只有当被告国对这些机构行使权力或控制权时,拦截才会引发被告国的责任(例如,参见Jaloud 诉荷兰[GC] 案,第 47708/08 号,§§ 139 和 151 ECHR 2014 以及Al-Skeini 等人诉英国[GC] 案,第55721/07号,§§ 130-139,ECHR 2011)。即使英国当局请求拦截通信(而不仅仅是传输拦截成果),拦截似乎也是在外国情报机构的完全控制下进行的。一些第三方援引了国际法委员会的条款,但这些条款仅在以下情况下适用:外国情报机构受被告国支配,并行使被告国政府权力的某些要素(第6条);被告国协助或协助外国情报机构拦截通信,且该行为对 汤加营销 负责这些机构的国家而言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英国知晓该国际不法行为的情况,且该行为如果由英国实施,则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第16条);或被告国请注意法院提及的拦 对外国政府行使指挥或控制(第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