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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关键段落警告判决书摘录会使本文很长

这是爱德华·斯诺登爆料事件后,首例对英国不利的大规模电子监控案件,涉及诸多问题。判决内容细致入微、复杂冗长。它比近期审理Centrum för Rättvisa v. Sweden案(编号35252/08)的判决更加直接、细致地处理了诸如大规模拦截计划的比例性等关键问题。该判决在本案审理期间由另一个分庭做出,也维持了大规模监控计划的合法性(参见此处Asaf Lubin 对 Just Security 的解读)。

该判决内容过于丰富,难以轻易总结,因此我仅列出一些关键要点(有关数字时代的监控和隐私的详细讨论,请参阅我 2015 年在哈佛 ILJ 上发表的文章)。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点

这项判决对隐私权活动家来说好坏参半:法院认定英国根据现已失效的《调查权力规管法》(RIPA)实施的监控计划在重要方面存在缺陷,且违反了《公约》第8条和第10条,但同时,该判决又将此类大规模监控计划正常化。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法院裁定,大规模拦截计划并非如隐私权活动家所主张的那样绝对不合理。其次,法院同样认定,事先司法授权对于大规模拦截的合法性并非不可或缺,这与隐私权 Viber 号码数据 活动家的主张再次相反,即使事先司法授权可被视为最佳做法(请注意,根据2016年新出台的《调查权力法》,英国已转向双重授权制度,该制度同时涉及一名部长和一名独立的准司法专员)。

法院明确承认

国家当局在选择如何最佳地实现保护国家安全的合法目的方面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见上文韦伯和萨拉维亚案,第106段)。此外,在韦伯和萨拉维亚案以及自由和其他案中,法院承认批量拦截制度本身并不超出这一自由裁量权范围。尽管这两个案件距今已有十多年历史,但考虑到法院在判决中的论证,以及考虑到许多缔约国当前面临的威胁(包括全球恐怖主义和其他严重犯罪的祸害,如贩毒、人口贩运、儿童性剥削和网络犯罪)、技术进步使恐怖分子和犯罪分子更容易在互联网上逃避侦查,以及电子通信传输路径的不可预测性,法院认为,为识别迄今未知的国家安全威胁而实施批量拦截制度的决定,仍然在各国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

然而,如前所述,从法院数十年的判例法中可以明显看出,所有拦截制度(包括批 意大利——俄罗斯资金与意大 量拦截和定向拦截)都有可能被滥用,尤其是在当局的拦截自由裁量权的真正范围无法从相关立法中辨别的情况下(例如,参见上文引用的Roman Zakharov案,以及2016 年 1 月 12 日Szabó and Vissy v. hungary案,第37138/14号)。因此,虽然各国在决定何种拦截制度对于保护国家安全是必要 汤加营销 的方面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但在实施拦截制度时赋予它们的自由裁量权必然会更窄。在这方面,法院确定了批量拦截和其他拦截制度都必须满足的六项最低以下是关键段落警告 要求,才能具有足够的可预见性,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滥用权力的风险(参见上文第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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